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門市退換貨規則



親愛的顧客您好︰


  •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相關規定,實體店面無提供 7 天猶豫鑑賞期之權益,商品經售出後,皆不提供退貨服務。

  • 門市提供您購買日 7 天內(含假日),完整標包裝(包括贈品及配件)並持有原購物發票、交易明細、所贈送之抵用/折價券等回原購物門市即可辦理換貨。

  • 會員消費如需退換貨時,請出示電子會員條碼及發票等相關購買憑證至原門市辦理,退貨時將扣回原消費時所產生之會員點數。


下列非退換貨範圍︰


  1. 換貨要求已逾購買日長達 7 天內(含假日)上。

  2. 非商品本身瑕疵及損壞之情況下,原包裝商品已拆封、使用、配件或贈品遺失。(例如:包裝膠紙或盒被撕去)

  3. 購買出清商品及任何特別載明不接受退換貨的折扣產品、清貨產品或特殊品、或經過使用之商品。

  4. 親膚性商品(貼身衣物、按摩器材、護具、磁力項圈、髮梳類)因個人衛生問題考量恕無法辦理退換貨。

  5. 任何免費贈品及試用品。

  6. 台灣松本清保有最終退換貨與否之決定權及規則更改權利。

  7. 電子醫療器材、藥品、保健食品、食品(餅乾、仙貝、飲品、糖果、泡麵等)、寵物食品,售出後無法換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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